言论自由的宪法保障原则要求对它的法律规制必须具有明确性,规制的目的、程序、制限的范围和标准等都应当是明确的。
基于相关因素的考虑,原告申请撤诉且经法院裁定准许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的,原则上应当在诉讼时效内。《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37条、第49条以及《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撤诉规定》)。
《撤诉规定》则突破了传统的理论,不仅要对撤诉申请进行程序审查,还要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甚至还要延续到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履行的监督。五是要正确处理撤诉与裁判的关系。虽然《若干解释》第36条第2款对撤诉裁定确有错误给予一定的救济,《撤诉规定》第6条对撤诉裁定书的内容也作了较以前更加有利于原告的规定。[8]何海波:《行政诉讼撤诉考》,《中外法学》2001年第2期。在撤诉救济问题上,关于撤诉裁定错误的救济制度也有进一步完善之必要。
即使原告不撤诉,法院也应当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要赋予与审查结论相应的法律效力。[11]张显伟:《论对行政诉讼撤诉申请的审查》,《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3期。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以及第5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看,宪法遵守(或遵守宪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不违反宪法的具体条文规定及其原则精神,侧重强调不违反宪法。
《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有人可能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主要是适用《立法法》,那么人大立法的活动是属于执行宪法,还是执行法律?笔者认为,《立法法》主要是一部立法程序法,人大立法不仅要执行《立法法》,而且在立法内容等方面仍有直接执行宪法规定的方面,这些方面就属于宪法执行。关于法律的具体应用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国务院及主管部门的解释,不属于立法法调整的范畴,立法法对此没有规定。但是,就宪法修改的活动本身而言,它是全国人大直接执行《宪法》第62条关于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的规定以及第64条有关宪法修改特别程序的规定的行为。
其实,我国宪法文本中没有司法的概念。文章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12〕立法法所明确的法律解释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解释,不包括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的解释、立法法所明确的法律解释仅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对法律进行的解释,这种解释性质上属于立法解释,不包括对法律的具体应用解释。因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宪法执行的重要主体。《序言》总结建国以来制定和执行宪法的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明确指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12、张春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M],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1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机关,远离于法的适用过程之外,它所创制的任何东西,无论是规范性文件,还是以解释名义出现的决定、决议,都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解释,而只能在适用过程中进一步成为法的适用者的解释对象。2、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二局:《中国宪法文献通编》[C],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79页。可以说,宪法监督是一种特殊的宪法实施方式。至于应用性的宪法解释,可以说是一种宪法实施的方式,但它并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它伴随于宪法实施的全过程,因为宪法遵守需要解释宪法、宪法执行需要解释宪法、宪法监督同样也需要解释宪法。
2000年《立法法》第42条第1款更是明确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都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
宪法执行或执行宪法,这一概念在宪法文本中出现了1次,即上述的《宪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笔者以为,我们承认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享有应用性的宪法解释权,并不会违反我国宪法的规定,反而可使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应用性宪法解释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宪性和最高性宪法解释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可以说应用性的宪法解释是我国现行释宪机制的有益补充,它可使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更加完善并能够更加有效地在当下发挥作用。
14、苗连营教授认为,宪法解释的核心功能在于宪法的适用,宪法解释只有与宪法适用联系在一起,只有与具体的个案联系在一起,才有其存在的合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必须在遵守宪法和一切其他法律中起模范作用。然而,与上同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必须在适用法律时进行依宪解释,依照宪法来解释所要适用的法律条款,确定其含义,从而执行宪法。(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宪法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崇高地位,学习宪法,遵守宪法,执行宪法,维护宪法。17、张友渔:《宪政论丛》(下册)[M],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336页。
《宪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17〕严格说来,宪法监督本来不是宪法实施的本身,而是宪法实施的保障。也就是说,法律执行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我们通常称之司法机关的国家机关,而不限于行政机关。
关于法律的具体应用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国务院及主管部门的解释,不属于立法法调整的范畴,立法法对此没有规定。〔18〕然而,宪法监督,处理违宪问题,必须依照宪法的有关规定来处理,显然必须执行有关宪法的规定,也必须遵守有关宪法的规定。
对于法律执行(即执法),法学界往往将其视为行政机关的活动,称之为行政执法,而将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称为司法。(六)宪法实施与宪法监督宪法监督,亦即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宪法的实施主要是处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首脑的违宪行为和法律同宪法相抵触的问题,不是处理一般老百姓的违法行为,老百姓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就处理了。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都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7〕的讲话来看,我国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宪法遵守。11、上官丕亮:《法官法律解释权刍议》[J],《江海学刊》2010年第3期。
叶剑英在报告中明确指出:宪法通过以后,从宪法的原则精神到具体条文规定,都要保证全部实施。我们相信,新的宪法必定能够得到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
13、曹康泰:《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6页。三、结语宪法实施是宪法的具体条文规定及其原则精神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及一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勤务员,一切国家机关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机关,因此,他们在遵守宪法和保证宪法的实施方面,就负有特别的责任。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以及第5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看,宪法遵守(或遵守宪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不违反宪法的具体条文规定及其原则精神,侧重强调不违反宪法。
解释宪法概念在宪法文本中出现了1次:《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众所周知,1982年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制定的,继承和发展了一九五四年宪法的基本原则〔4〕。修改宪法或宪法修改概念在宪法文本中出现了2次:《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15、正如蔡定剑先生所指出的:不能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理解为其他机关都不能对宪法进行解释,它只意味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对宪法的最终解释权。
〔6〕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在内容上,宪法的实施既包括宪法的具体条文规定的实施,也包括宪法的原则精神的实施。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第1款重申了宪法的规定,但第2款在实质上是对长期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仅限于立法解释的确认,是对第1款的限制性规定,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只适用于两种需要立法性解释的情况。二、宪法实施与相关概念辨析(一)宪法实施的界定我国宪法文本并未对宪法实施概念进行界定,由此宪法学界对宪法实施的认识不一,有关定义也很多。
我们就先来看一看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不是解释法律的唯一机关呢?显然不是。《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评论留言